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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1 发布时间:2020-01-08 09:54:57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文件要求,按照省领导批示精神,深入推进我省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完善科技评价体系,全面提升科研管理绩效,充分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从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深化科技人才评价改革、深化科研机构评估改革、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和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实施确保落地见效五个方面提出十八条改革举措。
  一、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方面
  第一是提高项目指南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指南的编制过程中提出了充分吸收各方参与,广泛吸纳各方意见,自然科学类项目指南主要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关注增强创新能力,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大幅提升科技产出质量和转化效率等,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指南主要注重研究的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社会效益、实践价值等。第二是分类确定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但对于具有目标任务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项目提出了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事关全省重点产业发展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难题提出了可采取全国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并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及行业相关企业共同组织实施,确保项目的实施质量。第三是保证项目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提出了要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提到了逐步推行网络评审、集中评审、录音录像、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措施,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同时规范专家的选取和使用,为规避各种问题做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尽可能把评审工作放在阳光下进行。第四是严格项目成果的验收,为了确保项目能得出好的成果,在验收的时候简化项目验收程序的同时,对于项目完成提出了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成果管理的主体责任,科技管理部门加强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特别是从用户的角度对项目成果的可用性和技术的先进性进行考核,保证项目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的顺利完成。
  二、深化科技人才评价改革方面
  针对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式,提出了科学设置人才分类评价指标,改变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不把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承担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省级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使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避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鼓励人才合理流动,支持科研人员开展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目的的兼职活动。我省各类人才计划评选支持向人才匮乏市(州)适当倾斜,人才匮乏的市州科研人员因政策倾斜因素获得的国家级人才称号、人才项目支持,在支持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跟随科研人员向省外流转。人才评价更注重了人才的使用,坚持评用结合,强化用人单位评价的主体地位,让用的人去评价,谁用谁评,扭转少数科技人员急功近利、作风浮躁的问题。
  三、深化科研机构评估改革方面
  一是通过完善科研机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设定评价周期,明确绩效目标和指标制定、评价内容与指标、评价方式、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及运用等,从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定期开展综合评价,逐步建立绩效评价长效机制。二是实行章程管理,章程是科研事业单位的“基本法”,也是科研机构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绩效目标如何确定,跟章程紧密相关,章程确定了科研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和使命,制定章程和实施章程是机构评估工作总体任务的重要方面。三是保障法人自主权,支持科研单位依照章程赋予的管理权限自主决策,政府部门少干预或者不干预,通过绩效考核,对科研事业单位进行目标管理和宏观管理,以此实现充分放权和有效监管相结合。四是强化评价结果的使用,通过要求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政策规划制定、财政拨款、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科技人才推荐、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科研单位领导人考核评价、科研单位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核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依据和参考,这样就强化绩效评价的导向性。
  四、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建设方面
  提出了建立覆盖“三评”活动全过程的监督评估机制和集教育、自律、监督、惩戒于一体的科研诚信体系。推进科研信用与社会领域诚信体系挂钩,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将科研失信责任主体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引导学术共同体建立符合本领域特点的科研诚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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