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青科发政〔2026〕46号)政策解读
《青海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青科发政〔2026〕46号)
政策解读
为规范全省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工作,省科技厅修订印发《青海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青科发政〔2026〕46号),自2026年9月11日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9月11日,旧版(青科发政〔2019〕93号)同步废止。结合《青海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对《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主要条款简要解释说明
(一)适用对象与管理主体。《细则》用于规范本省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批、发放及监督。省科技厅是许可主管机关,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动管办”)承担许可日常管理。许可证分为生产、使用两类,正副本具备同等效力。将持证情况作为科技立项、成果鉴定重要审查条件。
(二)申请准入条件与材料要求。申请生产、使用许可证均需具备:实验动物管理、福利伦理、生物安全管理机构;符合国标设施环境;持证从业人员;健全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合规废弃物处置机制。生产许可额外要求种源来源正规、具备质量检测条件、合规运输设施;使用许可开展放射性、感染性、毒性特殊实验,还需取得对应主管部门认可文件。申请须提交6个月内设施环境检测报告、设施平面图、废弃物处置合同;生产许可另提供种源资料、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同一单位不同地点设施,需要分别申请许可证。改扩建设施,建设方案及平面图须先报省动管办专家审核。
(三)从业人员岗位管理。从业人员实行岗位培训与年度体检制度。新上岗人员培训不少于30学时,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培训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每年需继续培训。省外取得的合规上岗证书予以认可,从业人员每年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四)许可监督管理重点。许可证有效期5年,落实年检制度。严禁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设施停用3个月以上,1个月内交回许可证,恢复使用须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许可证遗失应当及时报失补领。科研项目申报、验收、评奖实行联动审查:涉及动物实验项目,须核验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实验动物必须购自有证单位并附带质量合格证;动物实验须在持证设施内开展。无证单位可委托持证单位开展动物实验,双方签订协议并报省动管办备案。教学示范使用实验动物,完成备案后方可实施。
(五)注销与责任追究。单位终止、设施无法运行、到期未延续、被吊销许可等情形,省科技厅依法注销许可证。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予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关键环节业务流程
(一)许可证申请审批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人向省动管办递交申请书及全套佐证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改扩建、首次申请需提交设施建设方案与平面图。
2.受理审核。工作人员现场核验材料完整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
3.专家评审验收。受理后组织专家开展书面材料审查、现场验收。
4.许可决定及发证。省科技厅结合专家意见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5个工作日完成制证发证,并报送科技部备案。
(二)许可证到期延续(换证)流程
持证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原申请流程提交全套材料,重新开展评审、现场核验,核验通过换发新证。
(三)许可证年检办理流程
1.单位在许可证首次签发月份前2个月提交年检申请表、年度工作总结;
2.委托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3.省动管办开展资料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4.审查合格完成年检;不合格限期3个月整改,逾期未达标吊销许可证并公告。
(四)许可变更流程
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门牌号,直接提交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改扩建设施,按首次申请流程重新办理许可。设施停用≥3个月,1个月内向省动管办交回许可证;恢复使用前完成设施检测,凭合格报告领回许可证。
三、实施意义
《细则》细化实验动物许可全流程标准,压实申请单位主体责任,打通许可管理与科技项目监管联动,强化人员、设施、废弃物、伦理闭环管理,为全省实验动物合规运行提供可操作的行政许可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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