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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24-04-15 16:14:4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有关单位:

  《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4月7日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第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4月10日

 

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内在创新活力,构建更加完善的科技企业梯级培育体系,打造一批具有行业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的创新领军企业,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科技支撑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根据《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 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内,持续进行研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示范引领显著、产品市场竞争力强,保持较好成长性的省内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盐湖化工、新能源与节能、新材料、有色冶金、资源与环境、生物与新医药、现代农牧业、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大数据等我省特色优势领域工业企业参与认定科技小巨人企业。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开展申报受理、材料审核、专家评审、认定管理等日常工作,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为认定受理机构,开展申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各市州、园区管委会负责培育和推荐所辖企业积极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流程

  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我省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符合我省特色产业发展方向,企业所属技术在我省同类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主营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三)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或与国内外研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

  (四)近三年企业产品平均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且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平均增长率呈10%以上增长;

  (五)申报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失信行为等事件。

  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五)科技创新平台证明材料;

  (六)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认定流程:

  (一)省科技厅发布年度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申报通知;

  (二)拟申报企业对照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要求填写《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申报表》,并附相关附件材料,提交至认定受理机构审核;

  (三)认定受理机构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并将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材料报省科技厅审核;

  (四)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现场核查,形成专家意见;

  (五)根据专家意见,省科技厅经厅务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批复认定。

 

第三章 政策扶持

对高新技术企业中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的,一次性奖励90万元,用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支持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领使用科技创新券、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等科研创新活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科技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与其高新技术企业一致,为3年。

科技小巨人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按要求定期填报相关统计数据、资金绩效评价等信息,对连续两次拒绝提供或经催报后仍未提供资料的企业,及时向各市州、园区管委会进行反馈。对确认已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

  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请备案。

 科技小巨人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动失效:

  (一)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二)到期后重新认定未通过的;

  (三)已在省外注册的。

企业在申请认定资格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资格,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纳入严重失信档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9年5月9日。原《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青科发高新〔202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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