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 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政策的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2016年5月,全国科技创新大会提出,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10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家若干意见》),对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作出全面安排。
为贯彻落实《国家若干意见》,有针对性地解决我省科研机构、高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科研人员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权激励等对创新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政策缺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及时部署下,省科技厅牵头开展了《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政策研究制定过程中,我们调研学习了科技部和有关省市文件起草部门的成功经验,深入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调研座谈,多次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经省委、省政府研究通过后印发。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组织与实施3部分内容。
总体要求明确了基本原则和思路。遵循“坚持价值导向、实行分类施策、激励约束并重、精神物质激励结合”的原则,通过统筹不同科学门类,创新链的不同环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收入分配的机制进行系统的设计,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结合,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重点任务从推动建立体现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大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力度,支持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兼职兼薪5个方面,对今后一个时期的18项任务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从加强组织领导、鼓励先行先试、做好宣传引导、加强评估考核四个方面,对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州政府提出了工作要求,强化政策统筹,协同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任务落到实处,努力推动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好氛围,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三、《实施意见》的政策亮点 1.提出了建立体现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的多元薪酬结构,充分体现人才价值、激发人才活力、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在职称改革中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提出了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权重的改革措施。 2.进一步扩大了科研机构、高校的自主权。提出了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根据不同的创新主体、不同的创新领域、不同创新环节的智力劳动的特点,实行有针对性的分配政策。改革科研机构、高校编制管理方式,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对于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科研机构、高校可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数、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科研机构、高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及股权、期权、分红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决定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 3.加强了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提出了有利于知识价值分配的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举措,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均要设立间接经费,间接费用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该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30%,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实行概算管理,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再编制预算,由科研人员根据科研活动规律,自主安排使用。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管理方式,由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委托方无明确要求的,按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自行支配使用。对符合条件的智库项目,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4.加大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力度。虽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218号)文件中,对科研机构、高校、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进行了专门规定,但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措施是增加知识价值分配政策的重要一部分,因此对“科研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定为不低于70%”、“将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的覆盖面由国有科技型企业扩大至我省所有国有企业”、“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该科技成果转化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20%”的涉及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的重点改革举措,在本文件中再次进行重申。 5.关于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是《国家若干意见》的一大亮点。《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教师从事多点教学的权利义务,实行兼职公示和收入报告、备案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等方面的改革措施。提出了完善科研院所、高校和机关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政策。这些改革措施将会促进科技要素的合理流动。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2016年5月,全国科技创新大会提出,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10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家若干意见》),对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作出全面安排。
为贯彻落实《国家若干意见》,有针对性地解决我省科研机构、高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科研人员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权激励等对创新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政策缺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及时部署下,省科技厅牵头开展了《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政策研究制定过程中,我们调研学习了科技部和有关省市文件起草部门的成功经验,深入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调研座谈,多次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经省委、省政府研究通过后印发。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组织与实施3部分内容。
总体要求明确了基本原则和思路。遵循“坚持价值导向、实行分类施策、激励约束并重、精神物质激励结合”的原则,通过统筹不同科学门类,创新链的不同环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收入分配的机制进行系统的设计,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结合,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重点任务从推动建立体现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大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力度,支持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兼职兼薪5个方面,对今后一个时期的18项任务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从加强组织领导、鼓励先行先试、做好宣传引导、加强评估考核四个方面,对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州政府提出了工作要求,强化政策统筹,协同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任务落到实处,努力推动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好氛围,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三、《实施意见》的政策亮点 1.提出了建立体现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的多元薪酬结构,充分体现人才价值、激发人才活力、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在职称改革中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提出了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权重的改革措施。 2.进一步扩大了科研机构、高校的自主权。提出了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根据不同的创新主体、不同的创新领域、不同创新环节的智力劳动的特点,实行有针对性的分配政策。改革科研机构、高校编制管理方式,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对于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科研机构、高校可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数、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科研机构、高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及股权、期权、分红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决定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 3.加强了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提出了有利于知识价值分配的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举措,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均要设立间接经费,间接费用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该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30%,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实行概算管理,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再编制预算,由科研人员根据科研活动规律,自主安排使用。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管理方式,由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委托方无明确要求的,按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自行支配使用。对符合条件的智库项目,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4.加大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力度。虽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218号)文件中,对科研机构、高校、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进行了专门规定,但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措施是增加知识价值分配政策的重要一部分,因此对“科研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定为不低于70%”、“将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的覆盖面由国有科技型企业扩大至我省所有国有企业”、“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该科技成果转化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20%”的涉及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的重点改革举措,在本文件中再次进行重申。 5.关于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是《国家若干意见》的一大亮点。《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教师从事多点教学的权利义务,实行兼职公示和收入报告、备案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等方面的改革措施。提出了完善科研院所、高校和机关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政策。这些改革措施将会促进科技要素的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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