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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6-1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共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生产力

促进中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2004〕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快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并把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二00四年九月三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快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意见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完善科技服务体系的有关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科学技术部《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快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桥梁和纽带,是先进生产力的传播者,肩负着提高中小企业生产力水平的历史使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生产力促进中心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提高其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2.在各级政府及其科技行政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十多年来生产力促进中心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蓬勃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遍布全国的生产力促进服务体系,成为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一面旗帜。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基础设施薄弱、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等问题,服务能力仍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
  3.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不仅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也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方要充分认识加快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摆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切实予以加强。
二、新形势下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4.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奋斗目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依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机制创新为动力,鼓励多种模式的探索和实践,通过积极发展解决前进中存在的问题。
  5.总体目标:造就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组织、开拓能力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带头人,培养一支能够满足服务市场需求的、高素质的从业人员队伍;加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能力、能跻身于国际竞争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及其联盟,形成服务规范、特色鲜明、开放协作、高效运行的生产力促进服务体系,把生产力促进中心逐步建设成全国科技中介机构的骨干力量。
三、依法加强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6.各地方、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加强领导,在登记注册、规划、用地、资金投入等方面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支持。各地方应通过设立“生产力促进中心专项”等措施,加大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投入力度。要研究制定促进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政策法规,形成政策扶持到位、监督管理完善、市场竞争平等的良好政策法规环境。加强依法统计工作,为宏观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7.各地方在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作用。对生产力促进中心能够承担的工作,特别是面向中小企业的先进技术推广、产学研联合等,要积极委托生产力促进中心组织实施,为生产力促进中心创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8.大力宣传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和贡献,促进社会了解、重视和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生产力促进事业不断跃上新台阶。
  9.生产力促进中心要依法注册、独立运行,且注册名称中必须含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已认定的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必须在2005年3月底前完成相应注册工作,并报我部备案。逾期未注册和备案者,视同自动放弃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资格。
  10.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都应开展标准化服务,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必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严格执行认证机构监督审核和复评审核制度,并将认证机构颁发的保持认证注册资格的通知于2005年3月底前报我部备案。未通过监督审核和复评审核或逾期未报者,视同自动放弃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资格。
  11.建立健全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体系。按照《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按年度向我部报送当年《收入支出表》、经过中介机构审计认可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执行其他类会计制度的可按相应报表格式填报,但必须是能够反映资产状况和经营运行成果的报表)以及审计报告(含主报告和报表的附注说明)。逾期不报或报送材料不全者,视同自动放弃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资格。
四、推进改革创新,实现持续发展
  12.推动一批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进入非营利机构序列,并逐渐成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体。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生产力促进中心。通过调整评价导向,加强对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类型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分类管理和指导。
  13.各地方要大力发展为区域经济、“块状”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服务的专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培养一批专业化的生产力促进队伍;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国际同类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加快推进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国际化进程。
  14.推动生产力促进工作与火炬计划相结合,引导生产力促进中心进入高新区,积极参与高新区的二次创业;推动生产力促进工作与星火计划相结合,建设一批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加大为“三农”服务的力度。
  15.各生产力促进中心要进一步更新服务理念,加强能力建设,以诚信立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打造服务品牌。
五、实施人才战略,提升队伍素质
  16.创造环境,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加入生产力促进中心队伍;鼓励留学回国人员创办或领办生产力促进中心,改善从业人员结构;加速形成广纳群才、才尽其用的用人机制和尊重人才、凝聚人才的激励机制。
  17.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办法,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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