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州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的水平和效益,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海南州科技事业发展和科技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州科技发展规划,以财政资金支持,由州科技局安排和组织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示范、推广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活动。
第三条 州科技计划项目采取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建立与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开办事程序和审批决策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一般包括立项、实施和验收三个基本环节,各环节实行规范化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涉及州科技计划项目体系中以州财政投入为主的科技支撑计划、科技惠民计划、科技创新发展及产业化促进计划、科技合作计划及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专项计划项目。
科技支撑计划支持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产业化示范应用。
科技惠民计划支持对全州农牧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强、影响范围广的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转化。
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专项支持从事农牧业产业化建设、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技术推广与转化、企业创新水平提升、科技示范、科技培训等服务的各类科技特派员申报。
创新发展及产业化促进计划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开发、试制研究和产业化建设。
科技合作计划引导、支持我州具有较强对外科技合作基础和合作能力的企业及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相关研发活动。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新设立的州科技计划项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启动实施前,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六条 各类专项科技计划项目,可根据计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就计划的目标、性质和范围,组织管理机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计划管理和实施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为;
(一)州(县)科技局;(二)经州科技局授权或委托行使部分计划管理权并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三)州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
第八条 州科技局在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州科技发展规划,发布项目指南,制定年度计划,配置相应的科技经费,并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与监督。受省科技厅的委托,管理国家和青海省在海南州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九条 被委托机构在被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按照本办法协同组织项目实施,并接受监督和检查。被委托机构不得利用这一授权或委托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 州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履行项目合同,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
第十一条 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机制。重大项目的管理采取评审、评估方式。
第十二条 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计划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过程中,凡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有可能影响项目管理决策公正性的当事人应回避。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定合同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州科技局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根据州科技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计划支持的方向和优先领域,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采取公开征集、定向申报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需经申请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由州科技局受理。无具体主管部门的单位或科技特派员,可直接向州科技局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特派员;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能力;
(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工作和知识的积累;
(四)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和技术保障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州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州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申请项目应提供项目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主要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技术关键及技术路线);
(二)项目创新点;
(三)拟采取的方法、技术路线或工艺流程;
(四)考核指标;
(五)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六)项目规模及实施地点
(七)经费预算;
(八)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九)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申请的项目需经过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初步审定的项目,由州科技局或被委托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州科技局参照专家意见复审后制定项目计划并下达。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招投标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参照国家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计划下达后,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在申报材料第八条“合同签订各方”一页由作为甲方的州或县科技局、乙方的项目承担者签字盖章。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州或县科技局负责项目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按计划进度分阶段拨付合同约定的科技经费;
(三)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四)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的技术与工作总结报告及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五)会同州财政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调整项目计划。由于出现不可抗逆的因素,需对项目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变更时,由项目承担者提出申请,项目实施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州或县科技局审核做出计划调整和变更合同决定,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部门职责(县科技局或州科技局委托实施管理机构)
(一)做好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汇总并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二)协同州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协助承担单位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督促项目承担者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五)协助州科技局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者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时完成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真实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表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并配合州科技局和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五)提交项目工作总结及验收或结题申请。
第二十五条 州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变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逆因素等对项目实施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者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承担单位向州或县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技术引进、科技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与开发工作无法正常实施的;
(四)项目主持人或骨干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逆的因素,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调整或撤销的并有财政投入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由项目承担者和被委托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州科技局,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由州科技局或被委托机构组织进行,不能及时或无法验收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向州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并获批准后可延期验收或提交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内容为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项目验收结论由州科技局认定。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材料;
(二)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三)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四)有关论文报告、技术文件、产品分析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时,应组织专家成立项目验收组。验收组成员由熟悉本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项目承担者或项目完成人不得参加验收组。验收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验收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者必须及时向州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全套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
(二)州科技局在审查承担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就是否验收和何时何地验收做出答复;
(三)对于同意验收的项目,由州科技局或被委托机构组织安排验收;
(四)对于经审查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州科技局要做出延期验收或结题而不予验收的批复。
第三十三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经核实未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指标任务的80%;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
(三)成果无应用推广和实用价值的;
(四)超过合同或任务书规定期限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报告;
(五)经费使用不符合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技局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13】227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可在一年之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者和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再次承担州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者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专家咨询
第三十七条 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实行政府决策和专家咨询、评议相结合,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程度。
第三十八条 咨询专家应具有良好科学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熟悉所在领域或行业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并具有一定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三十九条 以下人员不宜作为咨询专家:
(一)与项目承担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二)项目承担者因正当理由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第四十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完成咨询任务;
(二)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不得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管理者许可,不得同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更不得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礼品。
第四十一条 在咨询活动中若存在违规行为,州科技局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个人资信,宣布专家个人意见无效,通报直至取消咨询专家资格等方式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29日。
第二条 州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州科技发展规划,以财政资金支持,由州科技局安排和组织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示范、推广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活动。
第三条 州科技计划项目采取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建立与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开办事程序和审批决策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一般包括立项、实施和验收三个基本环节,各环节实行规范化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涉及州科技计划项目体系中以州财政投入为主的科技支撑计划、科技惠民计划、科技创新发展及产业化促进计划、科技合作计划及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专项计划项目。
科技支撑计划支持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产业化示范应用。
科技惠民计划支持对全州农牧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强、影响范围广的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转化。
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专项支持从事农牧业产业化建设、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技术推广与转化、企业创新水平提升、科技示范、科技培训等服务的各类科技特派员申报。
创新发展及产业化促进计划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开发、试制研究和产业化建设。
科技合作计划引导、支持我州具有较强对外科技合作基础和合作能力的企业及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相关研发活动。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新设立的州科技计划项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启动实施前,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六条 各类专项科技计划项目,可根据计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就计划的目标、性质和范围,组织管理机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计划管理和实施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为;
(一)州(县)科技局;(二)经州科技局授权或委托行使部分计划管理权并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三)州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
第八条 州科技局在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州科技发展规划,发布项目指南,制定年度计划,配置相应的科技经费,并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与监督。受省科技厅的委托,管理国家和青海省在海南州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九条 被委托机构在被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按照本办法协同组织项目实施,并接受监督和检查。被委托机构不得利用这一授权或委托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 州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履行项目合同,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
第十一条 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机制。重大项目的管理采取评审、评估方式。
第十二条 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计划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过程中,凡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有可能影响项目管理决策公正性的当事人应回避。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定合同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州科技局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根据州科技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计划支持的方向和优先领域,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采取公开征集、定向申报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需经申请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由州科技局受理。无具体主管部门的单位或科技特派员,可直接向州科技局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特派员;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能力;
(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工作和知识的积累;
(四)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和技术保障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州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州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申请项目应提供项目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主要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技术关键及技术路线);
(二)项目创新点;
(三)拟采取的方法、技术路线或工艺流程;
(四)考核指标;
(五)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六)项目规模及实施地点
(七)经费预算;
(八)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九)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申请的项目需经过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初步审定的项目,由州科技局或被委托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州科技局参照专家意见复审后制定项目计划并下达。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招投标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参照国家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计划下达后,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在申报材料第八条“合同签订各方”一页由作为甲方的州或县科技局、乙方的项目承担者签字盖章。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州或县科技局负责项目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按计划进度分阶段拨付合同约定的科技经费;
(三)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四)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的技术与工作总结报告及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五)会同州财政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调整项目计划。由于出现不可抗逆的因素,需对项目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变更时,由项目承担者提出申请,项目实施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州或县科技局审核做出计划调整和变更合同决定,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部门职责(县科技局或州科技局委托实施管理机构)
(一)做好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汇总并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二)协同州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协助承担单位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督促项目承担者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五)协助州科技局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者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时完成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真实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表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并配合州科技局和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五)提交项目工作总结及验收或结题申请。
第二十五条 州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变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逆因素等对项目实施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者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承担单位向州或县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技术引进、科技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与开发工作无法正常实施的;
(四)项目主持人或骨干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逆的因素,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调整或撤销的并有财政投入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由项目承担者和被委托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州科技局,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由州科技局或被委托机构组织进行,不能及时或无法验收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向州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并获批准后可延期验收或提交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内容为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项目验收结论由州科技局认定。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材料;
(二)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三)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四)有关论文报告、技术文件、产品分析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时,应组织专家成立项目验收组。验收组成员由熟悉本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项目承担者或项目完成人不得参加验收组。验收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验收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者必须及时向州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全套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
(二)州科技局在审查承担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就是否验收和何时何地验收做出答复;
(三)对于同意验收的项目,由州科技局或被委托机构组织安排验收;
(四)对于经审查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州科技局要做出延期验收或结题而不予验收的批复。
第三十三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经核实未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指标任务的80%;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
(三)成果无应用推广和实用价值的;
(四)超过合同或任务书规定期限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报告;
(五)经费使用不符合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技局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13】227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可在一年之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者和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再次承担州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者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专家咨询
第三十七条 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实行政府决策和专家咨询、评议相结合,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程度。
第三十八条 咨询专家应具有良好科学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熟悉所在领域或行业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并具有一定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三十九条 以下人员不宜作为咨询专家:
(一)与项目承担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二)项目承担者因正当理由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第四十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完成咨询任务;
(二)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不得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管理者许可,不得同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更不得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礼品。
第四十一条 在咨询活动中若存在违规行为,州科技局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个人资信,宣布专家个人意见无效,通报直至取消咨询专家资格等方式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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