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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来源:|3 发布时间:2015-03-13 10:45:4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市、州财政局、科技局、经(贸)委,省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经费支出,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经费支出,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本级财政安排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主要支持方式为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促进计划、科技促进新农村建设计划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计划。
第三条  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  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研发的特点和规律,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别采用无偿资助、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绩效奖励等资助方式,积极探索实践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按照科技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五条  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包括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费。项目经费是指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计划管理费是指省级科技项目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公示、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其比例为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2%。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是:
  (一)经费管理部门(省财政厅):
  1、核批科技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2、审定并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3、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项目管理部门(省科技厅):
  1、根据省财政厅年度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安排,提出年度科技经费使用意见;
  2、组织项目预算的评审(评估);  
  3、下达科技项目经费;
  4、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
  1、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无偿资助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费支出比例应控制在项目专项经费的30%以内,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专项经费中不得列支设备购置费。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及办公材料不得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以及开展野外研究发生的汽车租用费、燃油费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实行总额控制,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10%,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5%。
(6)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组织、主持、牵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由专项经费列支的会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如前期论证、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且支出比例不应超过专项经费的10%;项目承担单位举办的一般性学术会议,原则上不应由专项经费列支;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会议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专项经费总额的30%。
(7)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以及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及购买书籍、文献检索入网等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比例应控制在项目专项经费的10%以内,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中劳务费支出比例不应超过专项经费的30%。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1、2天为500-8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1、2天为300-5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
(11)其他费用,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预算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7%。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项目间接费用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制经费预算。
(一)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完整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财政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调其他承担或参加单位共同编制预算。
(四)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同时应当针对项目实施预期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九条  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组织专家对拟立项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并根据预算评审报告和项目公益性程度,核定每个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我省急需实施项目的需要,必要时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经费预算须报省财政厅确认。
第十一条  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科技计划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对未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也不得将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要体现节约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支出相关费用。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省科技厅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省科技厅批准。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费用支出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2万元,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需要调整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或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协调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原程序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方可执行。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项目结余经费可以留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但不得用于与科研创新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由于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产业政策变化、项目主要负责人调离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实施失败或不能继续实施的,或由于技术迅速发展造成项目继续实施无意义或意义不大的,可以及时中止实施,经审计确认后剩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由于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被勒令中止实施的项目,全额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承诺提供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及预算的约定,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落实自筹资金,以保障项目正常实施。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必要时政府可进行调配。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财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资助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交具有省级科技经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所归口的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中期评估自查时,对照科技项目合同和预算约定如实报告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项目首期拨款经费使用未超过80%的,后期经费暂缓拨款。如存在经费违规使用问题或结余资金较大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根据中期检查或评估结果,调减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经费绩效考评与追踪问效制度。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约束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停止拨款、追回经费、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二十六条  对由企业为主承担的、预期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以事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企业先行利用自有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并符合省科技创新导向和立项要求的,视企业创新成果情况,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按不高于企业自行研发投入的15%予以一次性补助。事后补助资金允许全额核销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支出,或用于后续项目的研究开发。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单独列账,单独核算。未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予核定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事后补助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书,报告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成果情况。
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该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编制决算时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企业研发投入范围等规定执行。企业创新成果是指企业开展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即项目实施取得的效果。
第二十八条  由省科技厅委托具有省级科技经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核。省财政厅与省科技厅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财政补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由企业为主承担的,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贷款贴息补助一般按不高于项目实施期实际发生利息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补助允许企业弥补已经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直接冲转财务费用。
第三十条  贷款贴息项目由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项目实施期与银行签订的科技专项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额和利息支付凭证,提出贷款项目贴息补助申请。 
由省科技厅委托具有省级科技经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贷款和利息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项目实施相关的利息支出进行审核。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财政补助经费。
第八章 绩效奖励和其他资助方式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三十二条  绩效奖励对象应符合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型青海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办发[2012]69号)中的相关条件。
第三十三条  绩效奖励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其科技创新活动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并将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的绩效奖励对象和额度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四条  绩效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研发中心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专利申请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建立风险投资和偿还性资助等相结合的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其中风险投资按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建字[2009]1235号)执行,其他资助方式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签订合同的省级科技项目仍按原有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由省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市、州、县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应用和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建字[2007]229号)同时废止,如和《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建字[2007]942号)中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和青海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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