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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五周年:以爱之名精神控制构成家暴

2021-03-03 10:10:24 北京日报|0 点击:[] 字体: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五周年。我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
以爱之名进行精神控制构成家暴
   李女士与刘先生2008年初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等,经常发生争吵,同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刘先生以非常爱李女士,离开她就不能活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到李女士的工作单位及她父母住处散发双方恋爱时的照片,声称双方感情尚好;在李女士租住的门外,用油漆和涂料书写她的姓名以示威胁;每天给她发送微信,扬言“离婚就是你死我亡”。
    “他的行为已给我造成极大精神伤害,经医院诊断,我患有重度焦虑症,并处于服药治疗阶段。”李女士起诉离婚,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一审法院认定刘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刘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
   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刘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暴的特征。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对于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
实施家暴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杨女士与王先生十多年前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杨女士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王先生即暴露出脾气暴躁的性格,并经常外出酗酒,酒后对杨女士实施殴打。杨女士曾多次向居住地派出所报警解决,王先生虽在派出所表示认错并坚决悔改,但不久后又因琐事对杨女士拳打脚踢,杨女士不堪忍受家暴,起诉离婚。而王先生不同意离婚,辩称两人还有修复感情的可能,杨女士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希望法院再给双方一次机会缓和矛盾。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王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暴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冲突,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暴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暴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施暴方离婚可少分财产 家暴受害者可请求损害赔偿
   庞女士与李先生十多年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庞女士诉称,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李先生即随手殴打她,打砸家中物品,并把她赶出家门将家门反锁,致使她深夜无家可归,流浪街头。庞女士多次报警,求助警方予以人身保护。
   现庞女士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得婚内所购房屋70%的份额,同时主张李先生因家暴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先生构成家庭暴力,支持了庞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并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判决李先生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至于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