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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五周年:以爱之名精神控制构成家暴

2021-03-03 10:10:24 北京日报|0 点击:[81] 字体: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五周年。我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
以爱之名进行精神控制构成家暴
   李女士与刘先生2008年初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等,经常发生争吵同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刘先生以非常爱李女士,离开她就不能活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到李女士的工作单位及她父母住处散发双方恋爱时的照片声称双方感情尚好;在李女士租住的门外用油漆和涂料书写她的姓名以示威胁;每天给她发送微信扬言“离婚就是你死我亡”。
    “他的行为已给我造成极大精神伤害经医院诊断,我患有重度焦虑症并处于服药治疗阶段。”李女士起诉离婚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一审法院认定刘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刘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
   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刘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暴的特征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对于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
实施家暴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杨女士与王先生十多年前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杨女士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王先生即暴露出脾气暴躁的性格并经常外出酗酒,酒后对杨女士实施殴打杨女士曾多次向居住地派出所报警解决,王先生虽在派出所表示认错并坚决悔改但不久后又因琐事对杨女士拳打脚踢,杨女士不堪忍受家暴起诉离婚。而王先生不同意离婚辩称两人还有修复感情的可能,杨女士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希望法院再给双方一次机会缓和矛盾。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王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暴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冲突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暴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暴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施暴方离婚可少分财产 家暴受害者可请求损害赔偿
   庞女士与李先生十多年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庞女士诉称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李先生即随手殴打她打砸家中物品,并把她赶出家门将家门反锁致使她深夜无家可归,流浪街头庞女士多次报警,求助警方予以人身保护。
   现庞女士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得婚内所购房屋70%的份额,同时主张李先生因家暴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先生构成家庭暴力支持了庞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并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判决李先生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至于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