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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实施细则(试行)

2025-02-18 09:49:05 海南州融媒体中心 点击:[] 字体:
海南州旅游产业发展奖励
扶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海南州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先行区建设,建立完善旅游产业发展激励机制,激发旅游经营人员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提振旅游市场主体推动旅游工作信心,广泛宣传文旅资源优势,加强引流广大游客,有效促进海南州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青海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实施细则(暂行)》(青文旅发〔2022〕195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海南州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涉及资金由州级财政支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推动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先行区建设、旅游产业发展、旅游新业态项目创建和运行、现代文旅传播体系、旅游产业品质提升和特色化发展(含旅游产品开发)及其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旅游发展前景好、旅游就业拉动作用显著的旅游企业。

第三条 奖励扶持对象为对海南州引流引量游客的省内外旅行社团队、自驾游组团;国家和省级文化旅游部门在我州范围内新评定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休闲街区),新评定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接待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自驾车营地,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新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饭店,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农牧区旅游民宿,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景区,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镇(村),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省内外主流媒体、自媒体宣传营销市场主体或个人,海南州文创、非遗产品研发销售企业及非遗传承人。

第二章  奖励扶持类别和标准
第四条 旅行团队奖励

(一)旅行社团队奖励。旅行社企业通过按照年度累计引流组织50000旅游人次(含)以上来海南州境内参观游览10个以上A级旅游景区、5个以上景点、观看消费30次以上歌舞演艺中心、留宿入住海南州30晚(含)以上、每人累计购物消费100元的取排名前6名旅行社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次数并列时,以当年在海南州整体消费额度高低来确定(旅行社企业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种奖励类型获得一次奖励)。其中:

组团旅游排名第一(取1名),奖励10万元;

组团旅游排名第二(取2名),奖励8万元;

组团旅游排名第三(取3名),奖励6万元。

(二)自驾游组团奖励。组织自驾游团队来海南州的旅游服务机构(含旅行社、自驾游协会、自驾游俱乐部等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且与游客签订合同),按照年度累计引流组织10000 旅游人次(含)以上来海南州境内参观游览10个以上A级旅游景区、5个以上景点、观看消费15次以上歌舞演艺中心、留宿入住海南州20晚(含)以上、每人累计购物消费100元的取排名前6名自驾游组团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次数并列时,以当年在海南州整体消费额度高低来确定。本项奖励接待人次不计入一般团队奖励。其中:

自驾游组织排名第一(取1名),奖励6万元;

自驾游组织排名第二(取2名),奖励5万元;

自驾游组织排名第三(取3名),奖励4万元。

第五条 旅游行业品牌创建奖励

(一)新评定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休闲街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

(四)新评定为国家级5C、4C、省级自驾车营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六)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镇(村),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

(七)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

(八)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九)新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十一)新评定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接待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六条 主流媒体、自媒体宣传营销奖励

省内外主流媒体及从事自媒体业务的市场主体或个人,通过其主流媒体及自媒体平台账号或短视频社交媒体平台账号(自媒体须拥有粉丝量50万人以上)宣传推广海南州旅游资源,对宣传效果明显的作品,给予账号管理和运营主体相应奖励。限定奖励金额到达上限时,兑现奖励的作品按申报时间先后进行排序,先报先得,总额奖金发完即止,后申报者不得以此为由发起诉讼。创作内容及账号数据如有作假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奖励资格。

 (一)原创单条旅游宣传短视频在省内外主流媒体平台发布,视频作品时长不得低于30秒,图文作品不得少于100字,围绕海南州旅游资源及“吃住行游购娱”旅游要素方面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宣传视频作品在单个平台点赞量50万次(含)以上奖励10000元,点赞量达25万次(含)以上奖励5000元,从高到低取前五名。

(二)原创旅游宣传文章在单个新媒体平台发布,文章需围绕海南州旅游资源及“吃住行游购娱”旅游要素方面进行创作,充分体现海南州旅游元素。阅读点击量30万次(含)以上奖励15000元,阅读量15万次(含)以上奖励7500元。作品从高到低取前五名。

(三)原创旅游宣传单条短视频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快手、小红书、腾讯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发布,视频作品时长不得低于15秒,图文作品不得少于100字,围绕海南州“吃住行游购娱”旅游要素方面进行创作,充分体现海南州元素,画面清晰连贯,内容积极向上向善,不得含有庸俗媚俗、宗教歧视等内容。作品在单个平台点赞量达10万次(含)以上奖励2500元,点赞量20万次(含)以上奖励5000元。从高到低取前十名。

第七条 文创、非遗产品研发销售企业及非遗传承人奖励

(一)注册在海南本地的文创企业设计、研发、制作和销售文创产品,州级以上文创研发设计大赛获得奖励,文创产品进本地景区景点和星级酒店,为广大省内外游客宣传和销售文创产品,带动地方旅游经济方面给予适当补助奖励。年全方位累计销售量达到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文创企业从高到低取前三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注册在海南本地的非遗项目企业设计、研发、制作和销售非遗产品,州级以上非遗产品研发设计大赛获得奖励,非遗产品进本地景区景点和星级酒店,为广大省内外游客宣传和销售非遗产品,带动地方旅游经济方面给予适当补助奖励。年全方位累计销售量达到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非遗企业从高到低取前三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申报获评国家、省级、州级非遗项目传承人分别补助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三章 奖励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一)本《细则》有效期内每年12月底,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印发申报通知及相关要求,各县文体旅游广电局通知组织各相关领域申报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逐级申报,并组织县财政等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议开展初审工作,符合申请奖励扶持资金条件的,由各县文体旅游广电局上报至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州财政局复审,州级复审通过后,在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州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分别向州县文体旅游广电局调剂奖励扶持资金,州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向旅行团队、媒体拨付奖励扶持资金,各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向辖区内旅游行业、文创非遗企业及个人拨付奖励扶持资金。(二)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申报通知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办理。

1.旅行社团队奖励申报资料包括:

(1)《游客来海南州旅游报备表》,加盖旅行社印章;

(2)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征信报告;

(3)旅行社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旅行社组团合同(复印件);

(5)旅行社缴纳质保金和旅责险凭证发票(复印件);

(6)旅行团行程安排表或出团计划书(复印件),包括团队人数、抵离时间、游览景区(点)、住宿酒店名称、乘坐交通工具、用餐地点等;

(7)在海南州酒店住宿,游览A级景区门票等采购费用发票(复印件);

(8)导游派团单或地接确认单(复印件);

(9)租车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10)其他能够满足认定标准的需备资料。

2.自驾游组团奖励申报资料包括:

(1)《游客来海南州旅游报备表》,加盖旅行社印章;

(2)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征信报告;

(3)旅行社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旅行社组团合同(复印件);

(5)旅行社缴纳质保金和旅责险凭证发票(复印件);

(6)旅行团行程安排表或出团计划书(复印件),包括团队人数、抵离时间、游览景区(点)、住宿酒店名称、乘坐交通工具、用餐地点等;

(7)在海南州酒店住宿,游览A级景区门票等采购费用发票(复印件);

(8)导游派团单或地接确认单(复印件);

(9)租车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10)培训机构、自驾车租赁公司、线上平台交易数据等相关证明资料;

(11)其他能够满足认定标准的需备资料。

3.旅游行业品牌创建奖励申报资料包括:

(1)旅游行业旅游品牌创建奖励申请报告;

(2)旅游行业旅游品牌创建申报资料(1套);

(3)国家和省级文旅部门评定旅游品牌创建结果文件(扫描件);

(4)县级文旅、财政部门旅游行业品牌创建奖励申报初审报告及县级文旅部门申请报告;

(5)州级文旅旅游行业品牌创建奖励申报复审报告及申请报告;

(6)其他能够满足认定标准的需备资料。

4.主流媒体、自媒体宣传营销奖励申报资料包括:

(1)主流媒体、自媒体宣传奖励申请报告;

(2)主流媒体、自媒体官方出具或颁发的奖状证书及点赞、阅读点击量证明;

(3)主流媒体、自媒体平台资质及法人身份认证证明;

(4)主流媒体、自媒体宣传发布证明及佐证资料;

(5)其他能够满足认定标准和支撑的需备资料。

5.文创、非遗产品研发销售企业及非遗传承人奖励申报资料包括:

(1)文创、非遗产品研发销售企业及非遗传承人奖励申请报告;

(2)文创、非遗产品研发销售企业累计销售量证明资料及各级获批非遗项目传承人相关文件等;

(3)文创、非遗产品研发销售企业及非遗传承人资质及法人身份认证证明;

(4)其他能够满足认定标准和支撑的需备资料。

(三)各申报主体只能选择一个奖项进行奖励申请,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多项奖励。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符合奖励扶持的项目,经州文体旅游广电局会同州财政局复审,并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州政府研究。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州政府研究通过后,州财政局根据会议研究纪要,按照符合奖励扶持范围、名称和额度,逐级将奖励扶持资金调剂拨付至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及各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州县文体旅游广电局根据州县财政部门资金调剂拨付通知,及时将奖励扶持资金拨付至各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被奖励扶持主体。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主体获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州财政局、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共同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州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及年度审计计划适时开展审计监督。

(一)如发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核验、发放、使用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除将截留、挪用的专项资金收缴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录入“信用青海”网络予以公示,并连续三年不予申报。

(一)在核验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的。

(三)恶意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讲诚信、拖欠土地租金或农民工工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各县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至2027年3月10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州相关政策调整,本实施细则将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