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推进企业及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的作用,在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厅会同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修订了《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青海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推进企业及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按照青海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发展需要,在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主体的思想主导下,探索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有效结合的形式和新的运行机制,针对行业或地区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和基础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促进自主创新。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盐湖化工、智能制造、生物技术、绿色环保等新型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服务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着重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水平,提升我省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化;通过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进行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产品;积极协助企业开展技术集成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地方政府、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检测任务。创造条件争取各种认证资质,积极为行业提供研发、检测、中试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三)培养、集聚相关专业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我省企业、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和培养平台。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高质量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认定与评价考核等管理工作。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运营管理。
第五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省科技厅
1.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组织工程中心的组建认定工作;
3.负责组织制定工程中心的年度运行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4.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年度评价考核;
5.负责监督、检查工程中心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参与制定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组建和认定工作;
2.参与工程中心年度的评价考核。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参与制定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组建和认定工作;
2.参与工程中心年度的评价考核。
(四)省财政厅
1.参与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组建和认定工作;
2.参与工程中心年度的评价考核;
3.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工程中心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五)依托单位
1.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和配套经费的落实;
2.负责工程中心建成后的运营管理。
第三章 组建认定
第六条 工程中心由青海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自行组建。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出资组建工程中心。
第七条 拟认定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海省内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应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企业。同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领域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近三年承担完成过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拥有3件以上本领域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或近三年平均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
2.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依托农业龙头企业组建的,不低于3000万元),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其中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三)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研发能力在省内同领域中居领先地位。近三年承担完成国家或省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获得过2项以上国家、省级科技奖励;拥有5件以上本领域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原则上应不低于500万元。
2.具备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和向企业转移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具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并与之有良好的合作关系。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总收入累计不少于300万元。
第八条 拟认定工程中心应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中心原则上应采取独立建制,建成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实体并鼓励建成独立法人实体。未达到条件独立建制的,其人员、经费、资产的管理应单独建立台账。
(二)工程中心场地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农业领域工程中心实验室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试验基地100亩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农业领域100万元)以上;
(三)工程中心应拥有7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的科研开发团队及20名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工艺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分析检测的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
第九条 申报流程
省科技厅根据重点产业和工程中心总体布局,坚持“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统筹谋划,有序推进。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制定工程中心建设规划、明确工程中心定位、发展目标、建设方向和重点任务,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审核考察。省科技厅会同第三方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工程中心进行考察。
(四)专家评审。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工程中心进行评审论证。
(五)批复认定。对通过论证、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工程中心,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批复认定。
第十条 鼓励省外单位在我省设立相应机构,可命名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青海分中心”,须建成独立法人实体。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适于产学研结合和为行业服务的体制机制,制定章程、建立规范高效的组织体系。中心主任一般应由专职人员担任,鼓励具有法人实体的工程中心建立由相关合作单位成员组成的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工程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研究人员携带成果来青转化,或进行工程化研究和试验。工程中心应注重通过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培养青年科技人才。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与省内外各类创新平台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活动。有关部门应支持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协助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联合攻关。
第十四条 支持工程中心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依托单位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五章 评价考核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批复认定一年后列入动态评价考核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价考核结果给予激励。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开展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绩效评价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主要评价内容包括:产业化技术水平、成果转化推广、企业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经济效益和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影响等。
第十九条 参评工程中心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受理并审核提交材料。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工作分为管理部门定量评价和专家定性评价。评价考核中定量评价分值占60%,定性评价分值占40%计算。考核结果由省科技厅公示后发布,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有关主管部门反馈。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位列前15%的为优秀工程中心。对考核成绩位列后15%的工程中心由省级有关部门督促整改。工程中心实行末位淘汰制,对连续两次考核成绩排序末位的工程中心、无故不参加评价考核或中途退出评价考核的工程中心,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评价为优秀的工程中心给予50万元的奖励支持,用于提升工程中心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三条 省级各类科技计划,按照重点支持、兼顾公平的原则,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的申报项目。
第二十四条 优先支持工程中心开展科技成果技术转移转化,并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等方式,优先对工程中心及其依托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工程中心将可开放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并享受有关补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工程中心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壮大与科研实体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并享受有关政策。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优秀工程中心积极规划建设青海省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达到标准的可由省级有关管理部门推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青海省×××(研究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QingHai 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三十条 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原《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2018〕5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