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管理,引导孵化机构能力提升,根据《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在充分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制定了《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细则》,经2023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8日
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绩效评价细则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管理,引导孵化机构能力提升,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评价对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下统称为“孵化机构”)。
第二条 绩效评价原则
(一)目标和导向性原则。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源头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以加强孵化环境和能力建设为导向。
(二)科学和客观性原则。按照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相结合的方式,对孵化机构的综合能力、整体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状况进行客观评价。
(三)公平和公正性原则。通过走访调研、定量分析、专家评审等方式实施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三条 评价内容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按照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察孵化机构基础条件、服务水平、孵化产出及社会效益等内容。
(一)定性指标:
1.管理绩效。重点考察孵化机构立足我省和地区产业优势,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并有效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情况。
2.基础条件。重点考察孵化机构管理制度建设规范性、管理团队服务水平及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服务水平。
3.服务水平。重点考察孵化机构开展创新创业基础服务、提升服务以及具备的发展潜力等情况。
4.产出效果。重点考察在孵企业(团队)的质量水平。
(二)定量指标:
1.基础服务。重点考察孵化机构孵化场地、公共服务平台等硬件条件,管理团队建设以及创业资源聚集情况。
2.孵化服务。重点考察孵化机构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相关情况。
3.孵化产出。重点考察企业(团队)孵化成效。
4.社会效益。重点考察孵化机构吸纳就业、组织相关赛事、营造创新创业氛围以及自身成长等情况。
第四条 由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绩效评价规则制定及评价信息公布。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孵化机构的评价工作进行督促和上报工作。省科技厅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业务受理、材料初审、数据统计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价程序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通知,明确绩效评价具体要求。
(二)提交材料。符合绩效评价条件的孵化机构通过“双创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并上传佐证材料。
(三)审核推荐。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通过“双创综合服务平台”对填报的数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四)综合评价。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定性评分(权重50%),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定量评分(权重50%)。
(五)公布结果。省级科技厅根据综合评价得分,研究确定绩效评价结果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六条 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七条 根据考评得分排序,原则上分别按照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总数的20%评价为优秀并给予绩效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场地租赁、维修改造、服务平台建设、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宽带接入、创业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一)处于停运状态的;
(二)未达到认定条件的;
(三)未按通知要求参加绩效评价的;
(四)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形。
第九条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要限时整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取消相应资格,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建议科技部取消其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细则(试行)》(青科发高新〔2020〕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海省众创空间绩效定性评价指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