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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6-06 17:25:05 点击:[]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效率和水平,加强仪器设施开放共享考核管理工作,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我厅根据《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青科发政〔2023〕4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

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升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效率和水平,加强仪器设施开放共享考核管理工作,发挥奖惩机制激励引导作用,根据《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青科发政〔202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依托管理的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等法人单位。

  第三条 充分发挥青海省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省大仪共享平台)作用,实时、客观记录仪器设施入网率、工作机时、共享服务机时、用户满意度等信息,为科学有效开展绩效评价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四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按年度统一安排部署全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负责过程监督、检查和评价结果运用。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管理办公室为绩效评价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

  第五条 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是绩效评价考核的主体。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大仪共享的组织管理、运行使用、服务成效、信息公开四项内容,具体如下:

  (一)组织管理:包括制度建设、管理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仪器集约化管理、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及对接等情况。

  (二)运行使用:包括仪器设施入网数量、入网仪器设施年平均开机时长、入网仪器设施年平均对外共享机时等情况。

  (三)服务成效:包括服务用户次数、用户评价、资质和授权、通过仪器设备的技术支撑获得的成果,建立技术和方法的数量、实验人员技能培训等情况。

  (四)信息公开:各单位入网仪器信息填报的完整准确度、新增仪器信息报送的及时性。

  第条 绩效评价工作流程:

  (一)数据采集。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按要求将本单位的在线服务平台与省大仪共享平台进行对接(无自建系统的直接使用省大仪共享平台),通过物联网设备实现仪器设施入网率、工作机时、共享服务机时、用户满意度等信息实时、客观采集。

  (二)发布通知。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上年度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的通知,明确绩效评价内容和报送资料等具体要求。

  (三)单位自评。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按照绩效评价要求对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进行自评,并通过省大仪共享平台在线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资料。

  (四)集中评审。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管理办公室在线审核申报材料,对审核通过的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

  (五)实地核查。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单位,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管理办公室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仪器设施入网、仪器设施运行管理、共享服务原始记录等情况。

  (六)综合评价。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情况得出综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经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条 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应当对报送的相关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上报材料,集中评审和实地核查等环节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科研失信行为的,按“不合格”处理,并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纳入科研诚信档案管理。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绩效评价补贴、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给予后补助绩效评价补贴。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施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九条 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配合做好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将通过限期整改、停止新购仪器设备、取消科研项目业务费等方式予以约束。

  第十条 对通用性较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仪器设施,结合绩效评价结果,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可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跨部门无偿划拨,或要求在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内部进行调配。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