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青海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支持依托企业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培育建设服务国家战略、支撑地方发展的科技创新平台、打造高原战略科技力量的重大要求,规范青海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加快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参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青海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青海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重点围绕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管理,明确了创新中心定位、遵循的原则、管理职责、组建程序和条件、运行管理、绩效评估等具体规定和要求。
三、关键问题解读
(一)技术创新中心定位
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是开展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创新与服务平台,是青海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建设产业“四地”,前瞻谋划未来产业,积极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二)技术创新中心组建模式
根据相关产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尚不具备独立法人条件的创新中心,可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并在批准建设一年内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坚持“少而精”原则,统筹布局、有序组织。原则上一个技术领域只支持建设一家技术创新中心。
(三)技术创新中心组建条件
1.牵头单位是青海省内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支持企业与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尚不具备独立法人条件的创新中心,可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并在批准建设一年内设立独立法人机构。
2.牵头单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和较强的代表性,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具有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经验,在申报建设领域具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支撑,有持续的研发投入,有广泛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和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的优势和能力。
3.近三年与相关领域企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或自研项目数量不少于10项;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数不少于5项。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应运营正常、业绩优良,近三年平均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农业领域不少于5000万元),年平均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农业领域不少于500万元)。
4.牵头单位要有先进的研发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高端人才,能够为技术创新提供较完善的支撑能力。其中,研发、办公场地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米,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
5.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不包含临时人员、在读学生),其中中高级职称人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占研发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中心主任(总经理)具有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并获得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6.有明确的组织架构,一般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模式,有科学合理的章程或规章制度,以及决策、经营、财务、人事、项目等管理制度,激励和利益共享机制,风险共担合作机制,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定。
7.联合共建省技术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8.建设单位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问责等情形。
(四)技术创新中心组建程序
1.发布通知。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2.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省有关单位、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产业园区提出申请,制定建设方案,明确领域和方向、建设布局、重点任务等,并提供相关材料。
3.审核推荐。省有关单位、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产业园区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省科技厅推荐。
4.方案论证。省科技厅组织由技术、创新管理和财务等领域专家,对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进行咨询论证,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完善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开展建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5.批复建设。对于通过论证、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技术创新中心,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正式发文批准建设。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五)技术创新中心运行管理
技术创新中心要明确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中心主任负责制、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等。
(六)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
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满后,省科技厅组织对创新中心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绩效评估优秀和合格的创新中心可进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绩效评估为优秀的创新中心,省科技厅将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后补助奖补;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创新中心,应限期一年整改。
(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技术创新中心。省有关单位、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产业园区给予配套支持且已有一定规模的前期投入,或者以独立法人实体运行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先纳入转建支持范围。
四、依据政策法规
1.《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创〔2017〕353号)
2.《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科发区〔2020〕70号)
3.《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
4.《青海省十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建设工作方案》(青政〔202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