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9〕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科学研究,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五四战略”“一优两高”战略需求,深入实施科教兴青、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第一动力、人才作为创新第一资源的作用,瞄准科技前沿,强化基础研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创新发展,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全面提升创新能力,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新青海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到2020年,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开放共享、多元投入、动态调整的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发展体系,在高原生态环境、特色农牧业、生物资源、盐湖化工、新能源、新材料、高原医学、地方病、藏医药、民族语言信息等特色优势领域,产生一批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解决一批面向国家和全省战略需求的前瞻性科学问题。到2035年,原始创新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形成较为完善、高效的创新体制机制,建成一批高端引领的创新平台基地、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和创新型企业,产出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科学成果,全面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到2050年,建成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涌现出一批重大原创性科学成果和科技领军人才,科技创新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进一步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积极对接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瞄准若干前沿战略性领域,发挥特色优势,制定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在支持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的同时,开展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基础研究和面向产业发展的关键科学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稳步扩展基础研究规模,加大创新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增强原始创新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中央驻青有关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基础研究系统部署。加强基础前沿科学研究,强化对高原生态、盐湖化工材料、高原医学、藏医药、特色生物学等重大科学问题的超前部署,加强资源环境、人口健康、新型城镇化、公共安全等领域基础科学研究。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围绕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现代生物、现代农牧业、生态环保、高原医疗卫生、新一代信息技术八大绿色产业技术体系,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关键领域技术创新突破。鼓励设立各类研发机构强化应用基础研究,促进产学研发展。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充分发挥学科、人才、科研优势,建设一批支撑和引领我省产业发展一流特色学科和专业。加强学科建设,鼓励开展跨学科研究。引导企业成为原创技术创新主体,推动基础研究的应用创新成果落地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中央驻青有关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基础研究支持体系。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源头创新的重要作用,更加聚焦基础学科和前沿探索,大力支持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加强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结合目标需求和科学家兴趣,鼓励应用目标导向的自由探索。实施重大基础研究,聚焦事关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进行协同攻关。完善基础研究项目指南形成机制,引导地方、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加大创新平台建设专项支持力度,围绕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加强各类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加快基础研究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联合基金, 吸引、培养和集聚一批优秀科技人才,着力解决制约柴达木盐湖资源开发、盐湖环境演化、高寒生态环境保护及高寒草地生产系统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重大和关键科学问题。鼓励各单位对获得国家基础研究类支持的项目给予适当配套。(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基础研究区域布局。突出西宁在全省基础研究中的核心地位,开展相关基础研究,增强重点产业原始创新能力,支撑西宁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海东市注重基础研究成果在培育高原现代农牧业创新区和全省科学发展新增长极方面的应用。海西州重点提升新能源、新材料、特色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应用基础研究。海南州、海北州推动高原特色智慧生态农牧业基础研究及成果转化。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强化生态保护、后续产业发展、智慧生态畜牧业、精准扶贫和防灾减灾等方面基础研究及成果应用。充分发挥厅市(州)会商机制作用,鼓励各市(州)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科技合作机制,通过组建分中心、联合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协同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基础研究发展格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融通发展。结合我省产业优势与特点,创新体制机制,推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促进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创客等各类创新主体协作融通,着力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等打造成为融通创新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企业在产学研深度融合中的作用,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程化,积极吸引省内外资金、技术,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科技与金融相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基础科学研究项目的知识产权跟踪和服务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基础研究创新基地建设。充分发挥我省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作用,开展战略性、前沿性、基础性、融合性、综合性科技创新,推动一批基础研究成果应用转化。围绕新能源、新材料、民族语言信息处理、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高原医疗卫生等优势特色领域,积极争取纳入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加强省基础研究创新基地建设,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等部署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市(州)设立扶持资金,组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预备队。加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积极参与第二次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研究工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科技基础设施,推进中国火星类比区(选址区)与火星环境综合信息数据平台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加大对科研院所、高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科学装置落户青海。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的自然本底数据、种质、标本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收集。建立健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机制和后补助机制,推动更多科技基础设施、科学数据和仪器设备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中央驻青有关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 全面实施“昆仑英才”行动计划,培养能在科技前沿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坚持全职潜心研究、有潜力成为“两院”院士的杰出人才;培养引领相关产业和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方向、主持重大科技任务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具有科研能力及创新潜力、获得国际国内较高学术成就的青年拔尖人才。加强中青年和后备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推进高校博士点建设和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建设。建立健全符合实验技术人才及其岗位特点的评价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人才流动机制,鼓励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支持省外高层次人才到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任职交流。鼓励科技人员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进行独立、自由科研探索。支持青海大学人才高地建设。对接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培养和引进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引领产业发展,能够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国内外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发挥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研究基地的集聚作用,在优势学科领域支持一批优秀创新团队持续从事基础科学研究。聚焦科学前沿,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选择优势基础学科组建跨学科、综合交叉的科研团队,加强协同合作。(省人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基础研究开放合作。坚持招商引资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引进项目与引进高新技术及高端人才相结合,大力推进全方位、高层次、多领域的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全面加强省部会商、省市(州)对口支援和科技援青工作,广泛开展创新协作,共同建设国家临床医学分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中心等创新平台,联合攻克一批产业关键核心科学问题。借鉴清华大学等高水平大学对口支援青海大学的经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立创新协作机制,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协同创新等方面取得突破。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大与沿线国家及地区开展全方位合作,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向境外拓展。鼓励中央在青科研院所、企业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合作和人才兼职兼薪,围绕优势学科、交叉前沿领域、重大基础瓶颈问题等组织开展联合攻关,支持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在青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省人才办、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保障机制
(九)强化基础研究统筹协调。建立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工作机制,统筹各类创新要素向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领域集聚。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中央驻青科研院所对接合作,抢抓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机遇,推进基础研究军、产、学、研、用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对高校、科研院所的长期稳定支持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给予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高校自主布局基础研究,支持科研人员根据兴趣自主选题。采取政府引导、税收杠杆等方式,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探索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资助、慈善捐赠等措施,引导鼓励地方、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深化基础研究管理改革。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符合基础科学研究规律的项目遴选、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绩效评价和财务验收机制,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完善项目形成和立项评审机制,突出源头创新和应用导向,坚持稳定性支持、竞争性支持和定向委托支持相结合,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等非常规评审机制。减少各类检查、评估,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赋予项目负责人对科研路线及团队成员等事项调整自主权。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实行概算管理。基础研究项目验收时由承担单位提交决算表备案,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财务验收。(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突出原始创新导向的评价与激励。建立健全以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科学研究主要评价研究的原创性和学术贡献,探索试行长周期和同行评价。对目标导向类基础科学研究主要评价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成效。完善交叉学科项目评价,建立颠覆性、变革性、非共识项目立项制度,包容和尊重学术异见,建立创新失败项目价值挖掘机制。深化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突出重大原创性导向,提高授奖比例与质量,鼓励社会力量针对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设立奖项,建立以前瞻性基础研究成果产出和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为重要导向的激励机制。大力提倡学术民主,保障不同学术观点能够公开发表和争论。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挑战未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科研诚信建设。推进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等工作中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建设完备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政府科技项目。推进科研信用与社会领域诚信体系挂钩,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将科研失信责任主体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抓紧制定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树立正确科研评价导向的规定,加大对科研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科学普及。加大科普投入力度,鼓励科学家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加强科研科普基地建设及管理,推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基地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加强青少年创新意识培养,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开放科研资源,吸引广大青少年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实践。(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协等,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5月19日起施行。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科学研究,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五四战略”“一优两高”战略需求,深入实施科教兴青、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第一动力、人才作为创新第一资源的作用,瞄准科技前沿,强化基础研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创新发展,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全面提升创新能力,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新青海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到2020年,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开放共享、多元投入、动态调整的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发展体系,在高原生态环境、特色农牧业、生物资源、盐湖化工、新能源、新材料、高原医学、地方病、藏医药、民族语言信息等特色优势领域,产生一批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解决一批面向国家和全省战略需求的前瞻性科学问题。到2035年,原始创新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形成较为完善、高效的创新体制机制,建成一批高端引领的创新平台基地、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和创新型企业,产出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科学成果,全面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到2050年,建成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涌现出一批重大原创性科学成果和科技领军人才,科技创新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进一步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积极对接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瞄准若干前沿战略性领域,发挥特色优势,制定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在支持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的同时,开展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基础研究和面向产业发展的关键科学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稳步扩展基础研究规模,加大创新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增强原始创新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中央驻青有关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基础研究系统部署。加强基础前沿科学研究,强化对高原生态、盐湖化工材料、高原医学、藏医药、特色生物学等重大科学问题的超前部署,加强资源环境、人口健康、新型城镇化、公共安全等领域基础科学研究。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围绕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现代生物、现代农牧业、生态环保、高原医疗卫生、新一代信息技术八大绿色产业技术体系,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关键领域技术创新突破。鼓励设立各类研发机构强化应用基础研究,促进产学研发展。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充分发挥学科、人才、科研优势,建设一批支撑和引领我省产业发展一流特色学科和专业。加强学科建设,鼓励开展跨学科研究。引导企业成为原创技术创新主体,推动基础研究的应用创新成果落地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中央驻青有关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基础研究支持体系。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源头创新的重要作用,更加聚焦基础学科和前沿探索,大力支持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加强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结合目标需求和科学家兴趣,鼓励应用目标导向的自由探索。实施重大基础研究,聚焦事关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进行协同攻关。完善基础研究项目指南形成机制,引导地方、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加大创新平台建设专项支持力度,围绕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加强各类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加快基础研究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联合基金, 吸引、培养和集聚一批优秀科技人才,着力解决制约柴达木盐湖资源开发、盐湖环境演化、高寒生态环境保护及高寒草地生产系统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重大和关键科学问题。鼓励各单位对获得国家基础研究类支持的项目给予适当配套。(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基础研究区域布局。突出西宁在全省基础研究中的核心地位,开展相关基础研究,增强重点产业原始创新能力,支撑西宁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海东市注重基础研究成果在培育高原现代农牧业创新区和全省科学发展新增长极方面的应用。海西州重点提升新能源、新材料、特色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应用基础研究。海南州、海北州推动高原特色智慧生态农牧业基础研究及成果转化。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强化生态保护、后续产业发展、智慧生态畜牧业、精准扶贫和防灾减灾等方面基础研究及成果应用。充分发挥厅市(州)会商机制作用,鼓励各市(州)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科技合作机制,通过组建分中心、联合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协同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基础研究发展格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融通发展。结合我省产业优势与特点,创新体制机制,推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促进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创客等各类创新主体协作融通,着力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等打造成为融通创新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企业在产学研深度融合中的作用,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程化,积极吸引省内外资金、技术,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科技与金融相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基础科学研究项目的知识产权跟踪和服务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基础研究创新基地建设。充分发挥我省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作用,开展战略性、前沿性、基础性、融合性、综合性科技创新,推动一批基础研究成果应用转化。围绕新能源、新材料、民族语言信息处理、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高原医疗卫生等优势特色领域,积极争取纳入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加强省基础研究创新基地建设,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等部署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市(州)设立扶持资金,组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预备队。加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积极参与第二次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研究工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科技基础设施,推进中国火星类比区(选址区)与火星环境综合信息数据平台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加大对科研院所、高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科学装置落户青海。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的自然本底数据、种质、标本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收集。建立健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机制和后补助机制,推动更多科技基础设施、科学数据和仪器设备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中央驻青有关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 全面实施“昆仑英才”行动计划,培养能在科技前沿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坚持全职潜心研究、有潜力成为“两院”院士的杰出人才;培养引领相关产业和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方向、主持重大科技任务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具有科研能力及创新潜力、获得国际国内较高学术成就的青年拔尖人才。加强中青年和后备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推进高校博士点建设和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建设。建立健全符合实验技术人才及其岗位特点的评价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人才流动机制,鼓励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支持省外高层次人才到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任职交流。鼓励科技人员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进行独立、自由科研探索。支持青海大学人才高地建设。对接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培养和引进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引领产业发展,能够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国内外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发挥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研究基地的集聚作用,在优势学科领域支持一批优秀创新团队持续从事基础科学研究。聚焦科学前沿,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选择优势基础学科组建跨学科、综合交叉的科研团队,加强协同合作。(省人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基础研究开放合作。坚持招商引资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引进项目与引进高新技术及高端人才相结合,大力推进全方位、高层次、多领域的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全面加强省部会商、省市(州)对口支援和科技援青工作,广泛开展创新协作,共同建设国家临床医学分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中心等创新平台,联合攻克一批产业关键核心科学问题。借鉴清华大学等高水平大学对口支援青海大学的经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立创新协作机制,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协同创新等方面取得突破。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大与沿线国家及地区开展全方位合作,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向境外拓展。鼓励中央在青科研院所、企业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合作和人才兼职兼薪,围绕优势学科、交叉前沿领域、重大基础瓶颈问题等组织开展联合攻关,支持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在青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省人才办、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保障机制
(九)强化基础研究统筹协调。建立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工作机制,统筹各类创新要素向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领域集聚。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中央驻青科研院所对接合作,抢抓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机遇,推进基础研究军、产、学、研、用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对高校、科研院所的长期稳定支持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给予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高校自主布局基础研究,支持科研人员根据兴趣自主选题。采取政府引导、税收杠杆等方式,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探索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资助、慈善捐赠等措施,引导鼓励地方、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深化基础研究管理改革。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符合基础科学研究规律的项目遴选、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绩效评价和财务验收机制,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完善项目形成和立项评审机制,突出源头创新和应用导向,坚持稳定性支持、竞争性支持和定向委托支持相结合,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等非常规评审机制。减少各类检查、评估,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赋予项目负责人对科研路线及团队成员等事项调整自主权。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实行概算管理。基础研究项目验收时由承担单位提交决算表备案,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财务验收。(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突出原始创新导向的评价与激励。建立健全以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科学研究主要评价研究的原创性和学术贡献,探索试行长周期和同行评价。对目标导向类基础科学研究主要评价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成效。完善交叉学科项目评价,建立颠覆性、变革性、非共识项目立项制度,包容和尊重学术异见,建立创新失败项目价值挖掘机制。深化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突出重大原创性导向,提高授奖比例与质量,鼓励社会力量针对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设立奖项,建立以前瞻性基础研究成果产出和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为重要导向的激励机制。大力提倡学术民主,保障不同学术观点能够公开发表和争论。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挑战未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科研诚信建设。推进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等工作中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建设完备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政府科技项目。推进科研信用与社会领域诚信体系挂钩,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将科研失信责任主体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抓紧制定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树立正确科研评价导向的规定,加大对科研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科学普及。加大科普投入力度,鼓励科学家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加强科研科普基地建设及管理,推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基地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加强青少年创新意识培养,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开放科研资源,吸引广大青少年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实践。(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协等,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5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