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推进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推进科技进步示范
市(县、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5〕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在实施“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和“人才强国”三大战略、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为全国不同类型地区的市(县、区)科技进步提供经验,做出示范,我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加强和推进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意见》的要求,加强对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指导工作,并认真总结和研究示范市(县、区)工作中的新经验、新问题,更好地推进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的建设与发展。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和推进科技进步示范市
(县、区)建设的意见
为实施“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和“人才强国”三大战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加速推动区域科技进步,在全国创建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和推进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以下简称示范市(县、区)]建设的意见。
一、示范市(县、区)的创建工作,要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体现时代精神,围绕国家科技工作总体部署,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申报示范市(县、区),必须通过“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并获得先进,同时要具有区域代表性,并对同类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地级市申报示范市,其所辖县(市)必须全部通过科技进步考核,同时有1/3的县(市、区)获得先进。
三、地方政府应把示范市(县、区)建设作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积极推进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落实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通过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优化科技进步的社会环境。
四、编制和实施《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与发展规划》,针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进步的重大需求,协调区域科技进步诸要素关系,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形成科技集成优势,组织实施科技进步优先项目和工程,使科技在引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
五、把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解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作为示范市(县、区)建设的重点任务,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要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与优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六、加快科技服务体系和相应的基础条件建设,显著增强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的力度,率先完善科技信息网络,形成信息和资源共享机制;根据示范市(县、区)创新体系建设的需求,因地制宜地建设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园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推广农业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110”等行之有效的科技服务模式。
七、高度重视人口健康、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人口健康与教育水平;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八、组织实施一批优先项目和工程。各示范市(县、区)要重点选择科技含量高、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对地方科技进步有引导作用的公共技术、共性技术服务的项目。支持示范市(县、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带动支柱性产业、产品,区域特色和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农业科技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创新发展;支持企业创建研发机构,提升创新主体的技术创新能力。
九、结合新时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示范市(县、区)科技行政管理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市(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进当地科技进步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使其有位有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十、深入贯彻和落实人才强国战略,针对示范市(县、区)发展需求,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人才资源开发机制,优化吸引、培养、使用人才的政策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训、培养计划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为提升地区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示范市(县、区)科技进步提供人才保障。
十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对示范市(县、区)建设和科技进步工作的检查、监督作用,保障本市(县、区)科技进步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引导和激发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社会团体和公众的作用,参与示范市(县、区)建设,使科技进步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十二、以地方投入为主,实行国家引导、地方匹配、多方筹集科技经费的有效机制。国家将整合优势资源,加大对示范市(县、区)建设的投入;各省也应有相应的配套经费;各示范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稳定增加科技投入的机制,加强对社会科技投入的引导,提高科技投入的效益。
十三、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集成各类科技资源,按照优势优先、扶优扶强的原则,优先支持示范市(县、区)建设。地方科技攻关、863、火炬、星火等科技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资金,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星火技术密集区及各类科技产业基地等的创建向示范市(县、区)倾斜。
十四、根据不同类型示范市(县、区)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对经济发达地区,要注意总结和推广示范市(县、区)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经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要注意总结和推广示范市(县、区)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依靠科技进步加速特色和支柱产业发展等方面好的做法;对城区,要注意总结和推广示范区加强社会领域科技进步等方面的有效方式。
十五、遵循自愿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区域间的科技交流与协作,在示范市(县、区)与非示范市(县、区)中通过结对的形式开展科技进步互动共进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和带动一批经济欠发达地区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共同发展,形成整体推动科技进步的工作局面。
十六、加强示范市(县、区)建设的调查研究,包括区域科技进步理论研究,不同类型市(县、区)区域科技进步推进方式、科技进步态势及对策、示范市(县、区)建设模式及管理机制等方面的研究。认真总结示范市(县、区)建设的经验,及时推出具有典型意义的经验、做法和模式,促进市(县、区)科技进步健康发展。
十七、加强对示范市(县、区)建设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示范市(县、区)年度总结、中期抽查和终期验收评估考核制度,应将参加科学技术部组织有关活动的情况一并纳入考核内容,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对示范市(县、区)实行滚动管理。各示范市(县、区)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对自身建设工作的规范管理。
十八、把不断增强科技管理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作为示范市(县、区)建设的重要任务。科技部将示范市(县、区)党政领导和科技管理干部培训纳入工作计划,形成制度,每年举办培训班。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造就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科技工作管理干部队伍,以保障示范市(县、区)建设能力不断提升,发挥科技进步的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