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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市(县)科技进步考核推动科教兴市(县)工作的通知

2008-06-10 00:00:00 点击:[] 字体:

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市(县)科技进步考核推动

科教兴市(县)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1]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贯彻落实"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两大战略,市(包括地级市和县级市,下同)、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我国市(县)科技工作任务很重,条件较差的情况,开展科教兴市(县)工作,努力提高市(县)的科技进步水平,促进我国市(县)政府把国家的战略方针变成地方的具体实施行动,是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各地经济发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措施,是我国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务。
      科教兴市(县)工作迄今已开展近十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通过科教兴市(县)工作,探索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基层科技工作的新思路,积累了推进地方科技进步的经验;调动了市、县党政一把手重视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积极性,创造了有利于科技进步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了基层科技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改进了科技管理工作的条件,为地方科技进步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十五"期间,科技部决定进一步加强科教兴市(县)工作,继续把科教兴市(县)作为科技工作总体部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组织并长期坚持下去。为此,要把推动市(县)科技进步作为重点,认真组织好《县(市)科技工作导则》的实施,开展市(县)科技进步考核工作,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推动科技进步为重点,继续组织好科教兴市(县)工作
    科技部门开展科教兴市(县)工作,要以大力推进科技进步为重点。要坚持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以及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针,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力作用;各地要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资源与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通过深化改革、体制创新、转换机制、完善政策、优化环
境,实现本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
    开展科教兴市(县)工作,要以实现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本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社会发展水平,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进步的各项政策法规,建立以科技为先导、以创新为核心、以产业化为目的、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措施完善、运行有效的科技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在开展科教兴市(县)工作的过程中,科技部主要做好宏观部署,抓好环境建设,通过政策导向,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并制定管理办法,督促检查,推动各地自主地开展科教兴市(县)工作。具体工作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负责,工作重点和落脚点放在市县一级。
    二、认真组织好《县(市)科技工作导则》的实施
    为加强县(市)一级的科技管理工作,搞好科技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使县(市)科技工作有章可循,推动县(市)一级的科技工作,特制定并发布《县(市)科技工作导则》(附件二,以下简称《导则》)。《导则》明确了县(市)科技部门的基本职能与任务要求,是县(市)一级开展科技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请各地认真组织好这个《导则》的宣传与实施,推动我国最基本的行政单元县(市)一级的科技工作规范化,将"科教兴国"战略落到实处。
    三、开展科技进步考核工作,进一步推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关于"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精神,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科技进步的具体措施和考核办法,努力推进全社会的科技进步"的要求,特颁发《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将原在科教兴市(县)工作中开展的"创建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市)"、"创建全国科教兴市先进市"、"创建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城区"等活动,统一为对全国各市县区的科技进步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一)。将过去分别为一年一评和两年一评的做法,统一为两年一评,并在通过考核的基础上,评出一定比例的"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县、区)",称号也不搞终身制,实行滚动管理。请各地认真组织好这个办法的实施。
    "十五"期间,拟完成对全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市的科技进步考核工作,有效地推动市(县)的科技工作。
    四、开展示范试点工作,探索市、县科技工作的新经验
    科技部将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各地不同情况,会同各地在通过考核的科技进步先进市(县)里择优选择五十个县(市)、二十个市和城区开展以全面实施《导则》,加速市(县)科技进步为重点的综合示范试点工作,为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探索经验,提供示范。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切实组织好今年的科教兴市(县)工作
    1.请各地在收到有关文件后,立即按新办法布置开展今年的有关考核工作,于8月20日前将考核工作的安排报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并在10月1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2.做好与现有的"科技工作先进县(市、区)"的衔接工作。做好对现有先进县的复查工作,凡通过复查的先进县(市、区)即视为通过今年的考核,在复查中发现"一票否决指标"连续两年没有达到,即取消先进资格,并不得参加2001年度的考核;在2000年度的复查中未能通过的县(市、区)不得参加今年的考核,并取消过去所授予先进称号。
    3.在适当的时候,科技部将召开一次"全国科教兴市(县)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推动全国的科教兴市(县)工作。将在此次会上向通过考核的市、县、区颁发证书及获得先进的市、县、区和先进个人颁发牌匾和证书。有关会议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附件1:《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2:《县(市)科技工作导则》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附件1:


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

  一、总则
  1.1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关于"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精神,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科技进步的具体措施和考核办法,努力推进全社会的科技进步"的要求,为促进各地深入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市(县)科技进步,科技部决定在原组织开展的科教兴市工作(包括科教兴市、科教兴县(市)、科教兴区)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对全国市、县、区的科技进步考核。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对象及内容
  2.1 考核对象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县、区(地级和地级以上城市中的城区)政府的科技进步工作。在本办法试行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考核的范围。
  2.2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技管理,创造有利于科技进步的政策环境;(2)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本地经济与社会发展;(3)科技工作的自身能力建设等三个方面。
  2.3 考核的指标及应用
  考核采用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具体指标及应用要求见附件(1)。
  考核时,有关数据以考核当年前两个年度连续的数据和工作绩效为考核的依据。如确有必要,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报科技部核准后,对除一票否决指标外的少量指标进行调整,但调整数量不得超过指标总数的10%。
  考核指标中,政府的科技投入、政府对科技工作的重视程度、科技管理机构建设情况、全员劳动生产率等四项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
  考核时,地级市以及副省级城市按市的指标考核;县和县级市,以及地级以上城市中非农业人口低于70%的行政区按县的指标考核;地级以上城市中非农业人口高于70%(含70%)的行政区按城区的指标考核。
  三、考核的实施
  3.1 科技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的考核。科技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于考核当年的3月1日前,将参加该年度考核的市、县、区的名单以及对本地通过考核分数线的建议报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如对有关指标进行调整亦应一并上报,在科学技术部回复后,全部考核工作应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及各项材料应于7月10日前报送科学技术部。有关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附件(3)。
  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对稳定的考核组进行具体考核工作。考核组应由经济、科技、教育、财政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共同组成,其人员一般不少于9人。
  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所辖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的重点是根据数据和材料,审查被考核单位提供的各项有关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根据审核后的有关数据和评分办法确定考核的分数。同时,通过对被考核单位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情况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工作实绩,对被考核单位的科技进步进行全面的评价,综合提出考核意见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议通过考核的市、县、区名单,同有关材料一并报科技部。
  考核应采取数据核查、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考核的最低分数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提出,报科技部审核后确定。
  3.6 科技部在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考核材料后,将组织对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最终根据复审情况决定通过考核的市、县、区名单。
  3.7 对前一次已经通过考核的市、县、区再次进行考核时,可不再采用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的办法,而主要采取数据核查的办法考核,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查,特别是要严格核查"一票否决"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表彰和奖励
  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考核情况,在通过考核的市、县、区中,分别择优选择推动科技进步有突出成效,其经验有推广意义的地方推荐作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先进县、区)的侯选单位,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科技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推荐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区的候选单位数量,不得超过当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通过考核的县、区总数的30%。地级(含地级以上)城市中作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的候选单位数量暂不受比例限制。
  4.2 科技部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和复审情况,在通过考核的市、县、区中,选择科技进步工作成效显著、富有创新性和具有较大影响的单位分别授予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或先进县、先进城区的荣誉称号。
  4.3 科技部将发文分别对通过考核的市、县、区予以通报,并颁发证书;对被授予科技进步先进称号的市、县、区予以表彰,并颁发标牌。同时,对该先进市、县、区党政的主要领导亦将予以通报表彰。
  4.4 科技部将对在组织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关市、县、区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予以通报表彰。
  4.5 对受到通报表彰的个人,各地和各有关单位可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4.6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如原已确定通过考核或授予的先进称号,将通报取消其资格和荣誉称号,收回标牌。同时,将对相应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五、附则
  5.1 本办法自2001年开始实施。本办法实行后,原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科教兴市先进城市、科技工作先进县(市)、科技工作先进城区等创先和考核评比办法停止执行。
  5.2 本办法由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负责解释。

附件2:


县(市)科技工作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以及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切实把科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本地各级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科技进步。为指导县(市)科技工作,进一步推动科教兴县(市)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县(市)科技工作是全国科技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国家科技管理工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层次,也是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搞好县(市)科技工作是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任务。县(市)科技工作位于农村科技工作的前沿,是全国科技工作的基础。它具体承担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科技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科技法律、法规,推动基层科技进步的重任,是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对实现国家科技工作的总体目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县(市)科技工作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切实把推动县(市)科技进步作为地方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为县(市)科技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2001年至2010年间,指导各县和县级市,以及地级以上城市中的城区开展科技工作。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第四条 开展县(市)科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科技工作方针为指导,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以及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针,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引导作用,并为科技进步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要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资源与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通过深化改革、体制创新、完善政策、转换机制、优化环境,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要加快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市)科技工作应围绕如下目标:以加快本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社会发展水平,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进步的各项政策法规,建立以科技为先导、以创新为核心、以产业化为目的、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措施完善、运行有效的科技工作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科学、激励创新的良好社会环境与社会风尚;不断增加科技投入,加速科技人才的培养,大幅度提高本地的科技实力、经济实力以及综合竞争力;充分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使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贡献率有较大增长,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章 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

  第六条 建立完善的县(市)科技工作管理体系。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各县(市)组织开展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应编制落实、机构稳定,并配备有与其任务相适应的精干良好的工作人员和工作条件;乡镇(区街办事处)科技工作也应有专人负责。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科技管理制度,促进各项法规与规章的实施。依据上级部门的科技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科教兴农、科技奖励、发挥人才作用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根据本地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科技管理规章制度,并保障其实施。
  第八条 制定并组织实施科技发展的规划、计划。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面向市场,组织制定具有区域发展特色的科教兴县(市)战略和科技进步的计划、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 通过改革和体制创新,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科技管理运行机制。从体制改革入手,建立促进科技成果在本地充分转化的机制,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加大技术成果作为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针对本地科技工作的重点,管好用好政府用于科技工作的有关经费,使其充分发挥经济与社会效益。积极拓宽科技资金渠道,形成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以社会资金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强化科技工作的上下联系和部门间的合力协同机制。
  第十条 组织开展科技示范,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当地的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条件,抓好农业和中小企业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推广,积极引导工业企业的技术创新与结构升级;加强各类农业试验、示范和推广园区的建设,努力开拓农村技术市场,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桥梁作用。以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为目标,推动跨地区的合作,充分利用各种科技成果和本地的优势资源,形成若干有市场前景的农业产业开发带。要进一步搞好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建设,并结合小城镇建设,组织好城镇建设与发展的综合技术示范,把技术应用同提高小城镇的管理水平有机结合起来,带动城镇建设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第十一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积极引进科技人才,满足本地发展的需要。围绕当地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及科技普及工作,结合农时,聘请专家广泛开展对技术带头人、青壮年劳动力、示范户、示范村等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工作;重视科技人员继续教育,使其知识不断更新;注重从农村知识青年、复转军人、基层干部、乡土能人中选拔培养科技人才,逐步造就一批有科技知识、懂市场经济、会经营、善管理的科技骨干,形成具有对当地科技工作具有保障能力的本地科技队伍;采用多种方式,建立企业或社区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联系,积极引进技术人才,为当地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章 主要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创造有利于科技进步的社会环境。
  第十三条 不断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水平。推进县域经济社会管理信息化,提高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和决策的能力;针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综合性的科学调查与研究,提供决策所需的科学依据和方 案;开展县域资源、环境等方面基础性科学数据的调查和监测,建立相应的数据系统,为生产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建立专家咨询网络,有针对性地为各级政府、中小企业决策者以及广大农户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建立农科教结合的农业技术创新机制。以农产品深加工为龙头,带动农业结构升级,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市场的需求,拓宽农产品加工面,提高加工深度;按照农产品加工的要求,培育新品种,调整品种和种植结构,建立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基地;按照市场规律,形成专业化的收购、储运、销售、加工一条龙的新机制,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切实作好农产品深加工、节水农业、优质高产高效农作物新品种培育、动植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业信息化、新型无公害农药、高效畜牧业、生态农业、高效设施农业等方面的技术开发及应用示范,加强适用先进技术的普及推广,提高信息、生物等高新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水平,建立队伍多元化、形式多样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培育农业技术市场。
  第十五条 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传统产业改造与升级。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增强其市场开拓能力和创新的能力,积极开发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努力实现产业化;提高企业管理的水平和产品的质量档次,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中小企业的人才素质,帮助企业吸纳并培养懂技术、会经营的现代科技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并帮助企业同高校、科研单位建立各种形式的技术依托关系,积极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孵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并支持其发展,培育新兴主导产业;形成新型运行机制灵活、所有制形式多样、产业竞争力强、区域特色显著的县域工业体系。
  第十六条 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通过科技进步,提高生产效率,保护并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和水资源,合理开发矿产、森林、草原等资源;促进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减少并充分控制各种污染;加强生态建设中新技术成果的应用,遏制生态恶化,不断改善生态与环境状况;把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同农民脱贫致富、区域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三者的协调并进。
  第十七条 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活质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搞好流行性疾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依靠科技提高公众的卫生与健康保障水平,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建立健全各具特色的县(市)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技术保障与服务;提高小城镇建设中规划与管理的科技水平,促进各种生产与生活设施的配套建设中的新技术应用,各种减轻自然灾害重大技术的推广应用,改善小城镇的综合功能,提倡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与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 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根据生产一线技术创新的需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县(市)科技信息网络,提高为企业、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的水平。鼓励并积极引导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等中介服务,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撑。积极发展科技信息咨询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政、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加强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打破行政地域界限,积极发展骨干企业与中介机构和农户紧密结合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模式。完善以农民和中小企业为对象、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公司或企业为龙头、以系列化服务为纽带的县域服务业,形成产供销一条龙、技工贸一体化的社会化服务网络,实现县域第三产业的功能综合化、产品科技化、服务社会化、组织网络化、经营实体化。逐步建立起以农业科研机构、高校为技术依托、以当地各类技术服务组织为纽带、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龙头企业为核心的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 促进公众全面理解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以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业职工和广大农村群众为重点,积极宣传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普及科学思想、科技知识、科学方法为主要内容,借助各种传播手段和社会教育形式开展科普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科技意识,提高公众对伪科学的辨别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下乡、科技扶贫、科技大集活动等,吸引科技专家参与各种社区科普活动;创造健康、文明,奋发向上的社会风气。

第五章 措施

  第二十条 切实把"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落到实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首的科技领导小组,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把科技工作列入政府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真抓实干,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科技工作,并向人大专门汇报本地科技工作;逐步把一把手推动科技进步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任期目标责任之中;实行领导干部与科技企业、科技项目重点联系制度,主要领导应经常深入联系点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一条  把科技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对科技工作的监督,科教兴县(市)战略规划方案提交政府研究后,应经同级人大审议;重大科技工作应列为政务监察的范围;各级科技管理部门都要逐步建立科技监察员制度,监督、检查科技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科技进步状况,并会同人大、政协,通过人大执法检查和政协调查研究等方式,推动科教兴县(市)工作中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 创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科技进步的社会氛围。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对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先进典型、先进人物事迹生动具体的传播,加大科技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科技意识,努力营造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三条 加强各部门、各方面的工作协调,形成推动县(市)科技工作的合力。采取有效办法,促进科技与计划、人事、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联动,保证科教兴县(市)中的各项科技进步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十四条 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增加全社会的科技投入。县(市、区)级财政用于科技的三项经费数额应达到本级财政实际支出的1.0%以上(其中,中部地区应达到1.1%以上,东部地区应达到1.3%以上),同时,其增长幅度,应不低于同级年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要逐步增加对科技开发的投入,每年增加的幅度要高于销售收入增长幅度;要动员金融部门支持科技开发,保障资金用于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和适用技术开发。要改善资金的管理方式,提高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学、规范的统计监测制度。科技管理部门应与统计部门相互配合,建立既能反映本地区科技进步实际、又有对区域资源利用与保护起预警功能的统计监测体系,并定期公布统计监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县(市)科技进步创造条件。科技部将结合国家各科技专项计划的实施,择优扶强,对科技进步先进县(市)从计划项目、人员培训、信息网络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结合"星火"、"科技扶贫"等计划的实施,对县(市)组织实施的以区域综合示范开发、发展区域支柱产业为重点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和支持。各地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推动县(市)科技进步。
  第二十七条 积极支持西部地区县(市)科技工作,促进中西部与东部发达地区的科技合作。选择部分县(市)开展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对口科技支援,从信息、人才和项目几个方面,促进东西部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西部县(市)的科技工作。

第六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有关加强科技进步考核的规定,各省、市要建立完善考核奖励制度,对县(市)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推进科技进步工作的成效进行考核,实行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
  科技部将制定具体办法对市、县、区的科技进步进行考核,重点是各级党政领导重视科技工作程度、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产生的效益、科技投入、科技进步对推动当地经济所产生的作用等情况。具体办法见《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办法》。
  第二十九条  在考核基础上,科技部将选择在实施本《导则》,开展科技工作各方面有突出成效的县(市、区),授予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称号,并颁发标牌,予以表彰;对活动中的先进个人亦将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导则由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