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要求,为扎实做好我省2024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申报受理时间截至9月30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尽快完成申报,根据企业申报及受理审核情况,及时分批次公示公告。
二、评价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办理流程
(一)申报受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请符合入库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省科技厅组织评价机构对所有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
(二)实地核查
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省科技厅将在公示前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三)公示公告
经审核企业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科技厅在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
(四)日常管理
省科技厅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省科技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入库企业要依法诚信参评,
(二)评价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评价服务,严把入库企业质量,认真落实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提升评价审核和公示公告效率,实行“严标准、快审核、勤公示”的工作机制。
(三)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园区要加强政策宣贯和落实,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评尽评,发挥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核心载体作用,加大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力度。
(四)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青海省科学技术开发中心
刘媛莉 王 莉 0971-8080989、6300529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处
彭文博 高亚锋 0971-8244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