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平等是我们立国的根本原则
民族平等,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主张和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既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立国根本原则,也是党和国家制定民族政策的总依据。有人曾经把民族平等喻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地基,的确,只有民族平等这个地基立得正、挖得深、打得牢,中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高楼大厦才能久经风雨而屹立不倒。
我们党和国家奉行的民族平等政策具有清晰而完整的含义:坚持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反对任何民族拥有法律以外的特权;坚持各民族在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具有同等的地位,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坚持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并努力为各民族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
民族平等的上述理论观点,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民族工作领域艰辛探索、不懈奋斗的智慧结晶。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坚持民族平等这一立国之本,从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出发,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形成了科学完备的民族政策体系,并在60多年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实施。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居住地域大小、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国家都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赋予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一切领域平等的权利,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共享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有力地巩固和加强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这一“真正的民族平等”,不仅确保了少数民族同汉族人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同时还依据法律,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权利。这种双重的权利保障,恰恰是对历史上民族不平等以及少数民族发展普遍滞后的现实“补偿”,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在保障民族平等方面的彻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当前,我国各民族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进步,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日益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不断得到保障和实现。但也必须看到,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之间的差异和发展差距还将长期存在,坚持和实现民族平等的原则和政策仍然任重道远。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必须继续高扬民族平等的大旗,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必须进一步深化对民族平等原则和政策的认识。随着我国改革攻坚进入深水区,社会矛盾进入集中爆发期,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也呈现多发、频发态势,给局部乃至全国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造成负面影响。一些学者和社会公众因此将问题归因于民族政策,认为对少数民族实行“优惠政策”,助长了“等靠要”的惰性依赖,强化了“特殊民族”的意识,是对汉族的逆向歧视,有违社会公平正义。有的学者进而提出民族政策应该“去民族化”,以区域政策取而代之。其实这些观点混淆了民族政策和民族优惠政策的概念,忽视了各民族发展不平衡、少数民族总体上发展相对滞后的具体国情,忽视了我国社会主义关于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价值理念。当然也要承认,在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发展繁荣这些原则性民族政策的前提下,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具体政策尤其是民族优惠政策,也要与时俱进,不断扬弃和完善。否则,在日益强调机会均等和崇尚竞争的市场经济时代,必然会遇到更多因素的制约而形同虚设。而且若一味依赖行政命令进行政策调控,还可能会导致非受益群体的心态失衡,反而不利于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所以,有必要对那些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具体政策举措作出相应调整。一方面要秉承社会公平正义原则,无条件地赋予每个公民基本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要依据保护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原则,科学合理适度地运用国家法律政策的形式,支持发展滞后民族公民尽快提高参与社会竞争的素质,改善其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
必须进一步纠正民族歧视和对立的行为。近年来,特别是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和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发生以来,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少数民族同胞受到不公正对待。比如有些地方的宾馆拒绝少数民族人员入住;有的出租车拒载少数民族乘客;有的商店甚至拒绝向少数民族人员出售商品等等。网络上也时常出现针对少数民族的偏激甚至歧视、侮辱性言论。诸如此类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伤害了他们的民族感情,还严重违反了党和国家民族平等的政策,如果任其发展,势必严重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针对这些情况,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4月专门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强调,民族平等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基石,必须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民族平等政策对于维护民族团结的极端重要性,坚决纠正歧视少数民族的行为。但就现实情况而言,要彻底杜绝类似问题,还需要全社会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必须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实践引导。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原则和政策的制度设计,主要基于民族成员集体平等与公民个人平等的有机结合,兼顾了公民个人、民族成员集体和空间区域三个方面的平等。我国的民族平等是以公民个人平等为基础,以区域平等为补充,把公民平等贯穿于区域平等之中,又以区域平等促进公民平等,从而使不同民族个体之间在基本权利和义务、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方面实际趋于平等,这是既考虑现实,又合乎现代公民国家建设要求的。那些将公民平等与公民权利绝对化、神圣化者,之所以会把民族平等与公民个人平等截然对立起来,关键是没有理顺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在他们的眼里,是只见“树木”,而见不到“森林”。因此,在宣传教育工作中,必须讲清坚持公民平等与民族平等并行不悖的辩证关系,旗帜鲜明而又理直气壮地坚持党和国家的民族平等原则和政策。与此同时,要在实践中充分展示民族平等的原则和政策。首要的是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善于用法律手段来调整民族关系。具体而言,就是各民族公民要强化法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团体在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时,要强化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办事,杜绝“花钱买平安”现象,不搞法外处理。
促进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是全党全社会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我们每个人责无旁贷的光荣职责和使命。我们要从自身做起,争当推动民族平等的实践者和民族团结的维护者。唯有如此,生活在统一多民族大家庭中的每个成员,才能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和进步的机会。
我们党和国家奉行的民族平等政策具有清晰而完整的含义:坚持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反对任何民族拥有法律以外的特权;坚持各民族在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具有同等的地位,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坚持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并努力为各民族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
民族平等的上述理论观点,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民族工作领域艰辛探索、不懈奋斗的智慧结晶。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坚持民族平等这一立国之本,从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出发,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形成了科学完备的民族政策体系,并在60多年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实施。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居住地域大小、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国家都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赋予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一切领域平等的权利,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共享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有力地巩固和加强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这一“真正的民族平等”,不仅确保了少数民族同汉族人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同时还依据法律,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权利。这种双重的权利保障,恰恰是对历史上民族不平等以及少数民族发展普遍滞后的现实“补偿”,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在保障民族平等方面的彻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当前,我国各民族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进步,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日益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不断得到保障和实现。但也必须看到,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之间的差异和发展差距还将长期存在,坚持和实现民族平等的原则和政策仍然任重道远。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必须继续高扬民族平等的大旗,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必须进一步深化对民族平等原则和政策的认识。随着我国改革攻坚进入深水区,社会矛盾进入集中爆发期,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也呈现多发、频发态势,给局部乃至全国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造成负面影响。一些学者和社会公众因此将问题归因于民族政策,认为对少数民族实行“优惠政策”,助长了“等靠要”的惰性依赖,强化了“特殊民族”的意识,是对汉族的逆向歧视,有违社会公平正义。有的学者进而提出民族政策应该“去民族化”,以区域政策取而代之。其实这些观点混淆了民族政策和民族优惠政策的概念,忽视了各民族发展不平衡、少数民族总体上发展相对滞后的具体国情,忽视了我国社会主义关于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价值理念。当然也要承认,在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发展繁荣这些原则性民族政策的前提下,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具体政策尤其是民族优惠政策,也要与时俱进,不断扬弃和完善。否则,在日益强调机会均等和崇尚竞争的市场经济时代,必然会遇到更多因素的制约而形同虚设。而且若一味依赖行政命令进行政策调控,还可能会导致非受益群体的心态失衡,反而不利于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所以,有必要对那些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具体政策举措作出相应调整。一方面要秉承社会公平正义原则,无条件地赋予每个公民基本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要依据保护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原则,科学合理适度地运用国家法律政策的形式,支持发展滞后民族公民尽快提高参与社会竞争的素质,改善其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
必须进一步纠正民族歧视和对立的行为。近年来,特别是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和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发生以来,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少数民族同胞受到不公正对待。比如有些地方的宾馆拒绝少数民族人员入住;有的出租车拒载少数民族乘客;有的商店甚至拒绝向少数民族人员出售商品等等。网络上也时常出现针对少数民族的偏激甚至歧视、侮辱性言论。诸如此类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伤害了他们的民族感情,还严重违反了党和国家民族平等的政策,如果任其发展,势必严重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针对这些情况,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4月专门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强调,民族平等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基石,必须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民族平等政策对于维护民族团结的极端重要性,坚决纠正歧视少数民族的行为。但就现实情况而言,要彻底杜绝类似问题,还需要全社会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必须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实践引导。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原则和政策的制度设计,主要基于民族成员集体平等与公民个人平等的有机结合,兼顾了公民个人、民族成员集体和空间区域三个方面的平等。我国的民族平等是以公民个人平等为基础,以区域平等为补充,把公民平等贯穿于区域平等之中,又以区域平等促进公民平等,从而使不同民族个体之间在基本权利和义务、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方面实际趋于平等,这是既考虑现实,又合乎现代公民国家建设要求的。那些将公民平等与公民权利绝对化、神圣化者,之所以会把民族平等与公民个人平等截然对立起来,关键是没有理顺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在他们的眼里,是只见“树木”,而见不到“森林”。因此,在宣传教育工作中,必须讲清坚持公民平等与民族平等并行不悖的辩证关系,旗帜鲜明而又理直气壮地坚持党和国家的民族平等原则和政策。与此同时,要在实践中充分展示民族平等的原则和政策。首要的是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善于用法律手段来调整民族关系。具体而言,就是各民族公民要强化法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团体在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时,要强化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办事,杜绝“花钱买平安”现象,不搞法外处理。
促进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是全党全社会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我们每个人责无旁贷的光荣职责和使命。我们要从自身做起,争当推动民族平等的实践者和民族团结的维护者。唯有如此,生活在统一多民族大家庭中的每个成员,才能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和进步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