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级农牧业科技园区认定
州级农牧业科技园区认定指南要素
事项名称 | 州级农牧业科技园区认定 |
设定依据 |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会议通过2012.5.30)第3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农牧业科学技术园区建设。农牧业科学技术园区应当向农牧民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成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
申请条件 | 应具备的条件: 1.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是县级及以上的政府机构,园区建设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园区建设要符合农业科技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并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3.申报园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及完善的配套政策。 4.申报园区要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型农业企业和科技特派员,有比较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比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 5.申报园区要有健全的行政管理机构和服务管理机构。园区建设所在县政府牵头组织成立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组建具有一定独立的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园区建设与管理中的政府职能。园区可视实际条件,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园区管理服务公司或园区投资管理公司,以市场机制管理园区发展。 |
办理材料 | 1. 农牧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 2. 农牧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 3. 农牧业科技园区实施方案 |
办理地点 | 恰卜恰镇城北新区州四大班子综合办公楼2楼中厅西侧 |
办理机构 | 海南州科学技术局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974-8512177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